結論:所有工作崗位上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皆不存在超標情況 建議:應加強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培訓,加強宣傳教育。定期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保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行,如防護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應及時進行檢修。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是設備處于完好正常工作狀態。 完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及時安排體檢結果異常人員進行復查,及時調離有職業禁忌證的人員,完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 111號)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的要求,現場設置職業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進行維護,根據每年的檢測結果及時更新檢測結果告知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