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物理因素:①噪聲:經檢測,所有檢測崗位及檢測點位皆滿足《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標準限值要求;②高溫:所有檢測崗位及檢測點位皆滿足《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標準限值要求;③工頻電場:所有檢測崗位及檢測點位皆滿足《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標準限值要求。 (2)化學因素:所有檢測崗位接觸的溶劑汽油皆滿足《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 1 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19)標準限值要求。 建議:①用人單位經常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有較為完善的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 ②定期對生產設備及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③根據已建立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安排體檢結果異常人員進行復查,及時調離有職業禁忌證的人員,更新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④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 111號)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的要求,根據檢測結果及時更新檢測結果告知牌。 ⑤針對潛在的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設備,加強管理,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到位、個體防護有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培訓。 |